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2017-10-19 16:46
文章附图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hotel building

JGJ 62-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3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2-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9、4.1.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和室内环境;2.取消了防火与疏散;3.将旅馆建筑等级改为由低至高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并修订了相应条文;4.适应旅馆建筑使用、管理、技术方面发展的要求,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中国饭店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汪恒 顾均 郝佳俐 刘庆 车学娅 张丽萍 张波 黄晓东 唐玉恩 包子翰宫力维 刘玉龙 戴德慈 赵世明 杨世兴 潘云钢 宋孝春 张文才 李俊民 鲁凯麟 徐锦祉 平安稳 何宁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钱方 翁皓 薛明 齐放 张蒨 孙永党 伍小亭 王研 丁杰 李妮妮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9月1日以第53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是刘福顺、张妙红、石唐生、郭文、张国柱、杨世兴、张义士、王振声。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和室内环境,取消了防火与疏散;2.将旅馆建筑等级改为由低至高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并修订了相应条文;3.适应旅馆建筑使用、管理、技术方面发展的要求,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适应旅馆建筑的发展,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旅馆建筑设计。

1.0.3 旅馆建筑等级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1.0.4 旅馆建筑设计应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 旅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规范是对《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以下简称原规范)的修订。原规范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于指导我国旅馆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用者对旅馆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有了新的需求,原规范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提高旅馆建筑设计质量的要求,同时国家旅游局对《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也进行了修订,故本规范须修改和调整。在编制与修改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曾对若干个城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旅馆建筑实例和图纸进行分析,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旅馆方面的标准、规范和汇集了近年来设计中最新积累的经验,对旅馆建筑设计的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或制定下限值,对专业术语给予确认,以保证旅馆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0.2 适用范围中对出租客房数的要求原规范为20间(套),为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相一致,故修改为15间(套)。

1.0.3 原规范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为与国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的等级高低顺序相协调,故本次修订改为旅馆建筑由低至高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5个建筑等级,建筑等级的内容涉及使用功能、建筑标准、设备设施等硬件要求。特别要说明的是,旅馆的建筑等级虽与旅游饭店星级在硬件设施上有部分关联,但他们之间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因为旅游饭店星级是通过旅馆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分项得分综合而评定的。

1.0.4 为加强贯彻国家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四节一环保战略,本规范特增加此条款。

1.0.5 有关无障碍、防火、热工、节能、燃气、安全、卫生设计等,除执行奉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中因我国各类设计防火规范对于旅馆建筑的规定较为全面,故将原规范中防火与疏散的章节取消。

2 术语



2.0.1 旅馆 hotel

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也称为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

   旅馆建筑类型按经营特点分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等。

2.0.2 商务旅馆 business hotel
   主要为从事商务活动的客人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的旅馆建筑。

2.0.3 度假旅馆 resort

主要为度假游客提供住宿和相关服务的旅馆建筑。

2.0.4 公寓式旅馆 apartment hotel

客房内附设有厨房或操作间、卫生间、储藏空间,适合客人较长时间居住的旅馆建筑。

2.0.5 客房部分 guestroom areas

旅馆建筑内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配套服务的空间或场所。

2.0.6 公共部分 public areas

旅馆建筑内为客人提供接待、餐饮、会议、健身、娱乐等服务的公共空间或场所。

2.0.7 辅助部分 service areas

旅馆建筑内为客人住宿、活动相配套的辅助空间或场所。通常指旅馆建筑服务人员工作、休息、生活的非公共空间或场所。

3 选址、基地和总平面



3.1 选 址

3.2 基 地

3.3 总 平 面

3.1 选址

3.1.1 旅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城乡经济、文化、自然环境及产业要求进行布局。

3.1.2 旅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有利、排水通畅、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较好、环境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

  2 不应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应远离污染源和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3 宜选择交通便利、附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3.1.3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旅馆建筑的选址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文说明

3.1 选 址

3.1.1 旅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尤其是当前有一些主要旅馆建筑大都体量较大,装饰标准较高,对城市面貌有一定影响,故其选址应服从总体规划要求。

   旅馆设施的成功开发,还应当以区域经济为依托。旅馆建筑的建设,需充分考虑当地市场需求、经济发展和区位因素等。不考虑当地及周边对旅馆设施市场的需求,就会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旅馆的选址还应根据不同的旅馆类型,结合其周边自然环境及文化氛围进行综合分析。

3.1.2 本条规定了旅馆建筑的选址要求。

随着人们对地震、水患等各种自然灾害的深入了解,对旅馆建筑的选址标准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因此提出选址应综合各种因素,周密考虑,选择自然条件较为有利的地段。

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除了水质、大气以外,还有噪声等都给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旅馆建筑是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不容许发生爆炸或受到粉尘、大气污染、噪声等干扰。因此,选址中还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和易爆易燃场所,按照有关法规,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旅馆建筑的选址需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尤其类似商务旅馆等更需要与机场等交通设施联系方便,而类似度假旅馆等则可选择相对僻静的地方,但仍需要考虑方便到达。旅馆建筑选址不仅要考虑有一个适宜的环境,还要充分考虑利用周围服务设施和现有基础配套设施的可能性,使其具备最佳使用条件。

3.2 基地

3.2.1 旅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或公路,或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连接。位于特殊地理环境中的旅馆建筑,应设置水路或航路等其他交通方式。

3.2.2 当旅馆建筑设有200间(套)以上客房时,其基地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城乡交通规划的要求。

3.2.3 旅馆建筑基地宜具有相应的市政配套条件。

3.2.4 旅馆建筑基地的用地大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应能与旅馆建筑的类型、客房间数及相关活动需求相匹配。

条文说明

3.2 基 地

3.2.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旅馆建筑有疏散的道路,以满足基地的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求,减少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旅馆的基地的区位和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度假旅馆往往不临近城市道路或公路,需要设置专门道路或其他交通方式与之相连接。

3.2.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旅馆建筑基地周边的道路、水、电、动力等市政管线的配套条件,有利于旅馆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

3.3 总平面

3.3.1 旅馆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地理特征等进行布置。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3.3.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部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3.3 当旅馆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同一建筑内时,应满足旅馆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部分应单独分区,客人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宜独立设置;

2 旅馆建筑部分宜集中设置;

3 从属于旅馆建筑但同时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

3.3.4 应对旅馆建筑的使用和各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和废气采取措施,不得对旅馆建筑的公共部分、客房部分等和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3.3.5 旅馆建筑的交通应合理组织,保证流线清晰,避免人流、货流、车流相互干扰,并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3.3.6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3.7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主要人流出入口附近宜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或候客车位,且不宜占用城市道路或公路,避免影响公共交通。

3.3.8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旅馆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或停车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3.3.9 旅馆建筑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绿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2 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净化空气的能力等条件确定;

3 室外停车场宜采取结合绿化的遮阳措施;

4 度假旅馆建筑室外活动场地宜结合绿化做好景观设计。

3.3.10 旅馆建筑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应便于维护和检修。

条文说明

3.3 总 平 面

3.3.1 通过总平面合理布局,使旅馆建筑与相邻的其他建筑有必要的间距,并具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避免视线干扰,景观视野良好。

3.3.2 功能分区合理,是总平面布置的一项基本原则。旅馆建筑除了要处理好客人、团体客人、内部员工等不同的人流以及团体大巴、汽车、出租车等各类车流,由于旅馆建筑还有大量的货运,因此要求在总平面内处理好内部人流、车流的关系,功能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3.3.3 旅馆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块基地内,为满足旅馆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畅顺和环境的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目前,高层公共建筑不断向多功能、综合性的趋势发展。高层公共建筑一般设有裙房,在裙房内设置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各类场所。尤其是一些超高层建筑,更将商场、办公、旅馆等合建在同一幢楼内。这类公共建筑内容多,功能杂,消防疏散和设备机房都需在同一幢楼内解决。为合理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于安全疏散,本条主要规定旅馆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总平面布置中旅馆用房应单独分区,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供客人使用。

3.3.4 本条是指建筑内的一些公共功能如多功能厅的歌舞、卡拉OK等活动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和废气,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总体环境质量。

3.3.5 本条是针对总平面布置中的交通组织而定的。安排各种出入口和场地内部的交通组织是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重要的原则是应做到人车分流,交通流畅,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货物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

应合理安排团体大巴、汽车、出租车、货车等的出入和停车路线,提供客人和后勤货运各自分开的车辆走向线路。

3.3.6 建筑设计中如果没有安排好厨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的位置及其在地面的出入口,会造成交通流线混乱,尤其是一些改建、扩建的旅馆建筑,防火、卫生防护要求得不到满足,故特列出本条予以强调。

3.3.8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停车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尤其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地问题亟待解决。无论何种旅馆建筑,在基地中必须考虑汽车停放场地(库)。考虑到非机动车的使用趋势是越来越少,可按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使用需求酌情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库)。为满足旅馆接待旅游团体客人的要求,停车场(库)应考虑一定数量的大客车停车位,大客车车位可按《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规定的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换算成小汽车车位数量。

停车场的设置需根据旅馆建筑的规模、类型、用地位置、交通状况等内容确定。经调查北京、上海、江苏、陕西、昆明、南昌等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对停车指标要求,发现各地要求不尽相同,故此条条文要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

一些用地紧张的大中城市,为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3.3.9提高环境质量,重视绿化,已成为当前建筑设计界共同关心的问题,绿化环境已不是可有可无的事,尤其是旅馆建筑,更应营造出让客人宾至如归的印象。

应该根据基地情况、旅馆建筑性质和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做好绿化设计,其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际建设用地情况各不相同,且各地对绿地率计算方法也分别有所规定,故不另列出。

绿化布局和树种选择应有利于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和阻隔噪声,创造安静、卫生的良好环境。树种选择提倡选用本土植物。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客房部分

4.3 公共部分

4.4 辅助部分

4.1 一般规定

4.1.1 旅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类型、规模、服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当地气候、旅馆建筑周边环境和相关设施情况,设置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及辅助部分。

4.1.2 旅馆建筑空间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相适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内外交通联系方便、各种流线组织良好,保证客房及公共部分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4.1.3 旅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4.1.4 旅馆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4.1.5 旅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4.1.6 客房部分与公共部分、辅助部分宜分区设置。

4.1.7 旅馆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并应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2 应满足机动车上、下客的需求,并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

3 出入口上方宜设雨篷,多雨雪地区的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地面应防滑;

4 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4.1.8 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1.9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0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2 乘客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3 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并应能便捷抵达;

4 客房部分宜至少设置两部乘客电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公共部分宜设置自动扶梯或专用乘客电梯。

5 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且四级、五级旅馆建筑应设服务电梯;

6 电梯厅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且当客房与电梯厅正对面布置时,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

4.1.12 旅馆建筑的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和维护、清洁的便利性。

4.1.13 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根据对旅馆建筑的调研发现,各功能空间及设备设施的配置差别很大,受建筑等级、类型、规模、服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以及当地气候、旅馆周边环境和相关设施情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需视实际情况和需求来配置。

4.1.2 由于旅馆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对象不同,其管理方式和服务也多种多样,建筑的空间布局应与其相适应。

4.1.4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差异很大。为了贯彻国家节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很多省市在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墓础上,根据各自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标准。在具体设计时,应注意同时满足地方规范。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依据建筑所处地区的建筑气候分区不同而异,旅馆建筑围护结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分区的气象条件提出的规定指标进行热工设计,当不能满足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5 为满足伤残人士、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们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对伤残人士以及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关爱。当前我国旅馆建筑能完全满足这方面要求的还较少,故专门列出本条加以强调。

4.1.6 旅馆建筑客房部分、公共部分与辅助部分使用流线不宜交叉,公共部分及辅助用房的设备设施往往对客房产生强噪声或振动等不利影响,因此宜独立分区。

4.1.8 客房是旅馆建筑最重要的功能,为旅馆内客人提供住宿的空间,安静的休息环境首先需要得到保障。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旅馆建筑的附属设施是产生噪声、振动主要场所。因此,在此条文中明确规定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避免对客房产生不良影响。

4.1.9 餐厅、厨房、食品储藏等房间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和使用要求。而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易产生楼地面渗漏污染,也需日常检修维护。因此,本条文明确规定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用房的直接上层。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10 变配电室等房间有严格的安全运营环境要求。水能传导电,如果有水房间在其直接上层难免产生隐患,因此,设计时应避免将有水房间布置在其上方。有的设计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或双层楼板但夹层中人员无法进入并没有排水处理渠道的,也是不可取的。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11 经调研分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旅客对旅馆舒适度的需求也相对提高,因旅客大多数都带有行李,因此对乘客电梯及电梯厅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特作此条规定。

电梯的配置包括电梯的台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与建筑布局方式、建筑层数、服务的客房数等有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旅客电梯数量配置一般可按以下标准:

一级、二级旅馆每(120~14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三级每(100~12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四级每(70~10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五级每70间客房配置一台电梯。

对旅客而言,旅馆都是陌生场所,因此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在旅馆设计中非常必要。

一、二、三级旅馆建筑服务电梯可与乘客电梯合用,四级、五级高等级的旅馆服务电梯应单独设置。

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这是因为一方面避免走道内的通过人流与电梯厅等候电梯的人流相互干扰,另一方面避免电梯使用时对正对面客房的使用产生影响。

4.1.13 阳台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栏杆高度宜从严。《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要求安全护栏高度不低于1.20m。

4.2 客房部分

4.2.1 客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2 客房、会客厅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

3 多床客房间内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4 客房内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4.2.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采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4 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客房净面积(m2)

旅馆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单人床间

8

9

10

12

双床或双人床间

12

12

14

16

20

多床间(按每床计)

每床不少于4

注:客房净面积是指除客房阳台、卫生间和门内出入口小走道(门廊)以外的房间内面积(公寓式旅馆建筑的客房除外)。

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客房附设卫生间

旅馆建筑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净面积(m2

2.5

3.0

3.0

4.0

5.0

占客房总数百分百(%

50

100

100

100

卫生器具(件)

2

3

注:2件指大便器、洗面盆,3件指大便器、洗面盆、浴盆或淋浴间(开放式卫生间除外)。

4.2.6 不附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的公共卫生间和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设施

设备(设施)

数量

要求

公共卫生间

男女至少各一个

宜每层设置

大便器

91

男女比例宜按不大于2:3

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

121

浴盆或淋浴间

91

洗面盆或盥洗槽龙头

1个大便器配置1

5个小便器增设1

清洁池

每层1

宜单独设置清洁间

注:1 上述设施大便器男女比例宜按2:3设置,若男女比例有变化需做相应调整;其余按男女1:1比例配置。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规定,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和洗面盆。

2 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客房门相对;

3 与盥洗室分设的厕所应至少设一个洗面盆。

4.2.7公共卫生间和浴室不宜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可开启的窗户,客房附设的卫生间不应向室内公共走道设置窗户。

4.2.8上下楼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宜在客房附设的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4.2.9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4 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4.2.10客房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入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2.00m;

   2客房入口门宜设安全防范设施;

   3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70m,净高不应低于2.10m;无障碍客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2.11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2 客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10m;

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 对于公寓式旅馆建筑,公共走道、套内入户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2.12 度假旅馆建筑客房宜设阳台。相邻客房之间、客房与公共部分之间的阳台应分隔,且应避免视线干扰。

4.2.13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管理要求每层或隔层设置;

2 宜邻近服务电梯;

3 宜设服务人员工作间、贮藏间或开水间,且贮藏间应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及操作空间;

4 客房层宜设污衣井道,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6 工作消毒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且蒸汽或异味不应窜入客房;

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8当服务通道有高差时,宜设置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

条文说明

4.2 客房部分

4.2.1客房一般不宜设在地下室及其他无窗的建筑空间内,如在特殊情况下设置,则必须设有机械通风,并应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为保证基本的卫生、安全、舒适度要求,仍保留原条文关于床位数量的规定以适应不同类型与标准的旅馆。

4.2.2本条文考虑到残疾人在紧急情况时能尽快疏散到达室外安全区域,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区域最近的楼层,通常为客房层的最低层。而房间位置在该楼层中应设置在便于轮椅进出、交通路线最短的地方。

具体设计中,无障碍客房设计在可能条件下可采取连通房的形式,便于陪护;且应关注盲人、聋哑人等其他残疾人士的需要。

4.2.3公寓式旅馆客房类似于住宅,卧室与使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必须设置外窗,满足自然采光与通风的要求。

4.2.4本条文根据分级标准对原规范条文仅作部分调整,并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中客房的面积标准相适应。

4.2.5国标《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一般的卫生间面积要求为4~8m2,低于4m2则不推荐。本条文仅做部分修改,以4.0m2作为四级以上旅馆客房卫生间的基本要求,一~三级旅馆客房卫生间标准按原标准。一级旅馆客房卫生间的百分比凋整不作最低要求。

4.2.8为检修方便及不影响客人休息,卫生间检修门宜开向公共走道。

4.2.9本条文室内净高为最低要求。实际工程中,净高要求均有所提高。大多数四、五级旅馆要求客房净高不低于2.80m,客房内走道及公共走道、卫生间净高均不低于2.30m~2.40m。其中,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满足有效净高要求,其面积要求与表4.2.4相对应。

4.2.10客房门的设计提出净宽要求,与各类现行规范相一致。

4.2.11本条文走道净宽为最低标准要求,与各类现行规范相一致。一般而言,两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50m~1.80m,最窄处不得小于1.40m;单侧布置客房时,走道净宽应保证1.40m~1.60m,最窄处不得小于1.30m实际工程中,大多数四、五级旅馆客房公共走道实际净宽1.70m~1.80m。

无障碍客房的走道需满足轮椅活动需要。

公寓式旅馆各类走道设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要求。

4.2.12阳台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及私密性。

4.2.13客房层服务用房作为客房的配套必不可少,考虑到服务的方便性与服务人员的配置,服务用房宜每层或隔层设置。当楼层较多时需设置服务电梯,邻近服务用房可提高工作效率。
  服务用房一般包括消毒、棉织品及清洁用品储藏、待洗品室放置、服务手推车停放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污衣井。贮藏间应可按12~18间客房一辆服务手推车预留停放及操作空间。

污衣井道是指设在每个楼层服务区内的用来传递换洗污衣、被单、床单等物品的专用竖井,在各层井道洞口或附近设乙级防火门。专用竖井还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同时仅允许一个楼层开启,以防衣物堵塞。

工作人员卫生间应区分客人用的卫生间,并结合服务人员人数与便利性设置。

走道宽度应方便服务手推车使用,本条文确定其坡度。

4.3 公共部分

4.3.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各功能分区应清晰、交通流线应明确,有条件时可设分门厅;
   2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或附近应设总服务台、旅客休息区、公共卫生间、行李寄存空间或区域;

3 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其形式应与旅馆建筑的管理方式、等级、规模相适应,台前应有等候空间,前台办公室宜设在总服务台附近;

4 乘客电梯厅的位置应方便到达,不宜穿越客房区域。

4.3.2 旅馆建筑应根据性质、等级、规模、服务特点和附近商业饮食设施条件设置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可分别设中餐厅、外国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酒吧、特色餐厅等;

2 对于旅客就餐的自助餐厅(咖啡厅)座位数,一级、二级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2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30%配置;一级、二级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房间间数的4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50%配置;

3 对于餐厅人数,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的中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宜按1.0m2/人~1.2m2/人计;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自助餐厅(咖啡厅)、中餐厅宜按1.5m2/人~2m2/人计;特色餐厅、外国餐厅、包房宜按2.0m2/人~2.5m2/人计;

   4 外来人员就餐不应穿越客房区域。

4.3.3 旅馆建筑的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应根据用地条件、布局特点、管理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流应避免和旅馆建筑其他流线相互干扰,并宜设独立的分门厅;

2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设置前厅,会议室应设置休息空间,并应在附近设置有前室的卫生间;

3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配专用的服务通道,并宜设专用的厨房或备餐间;

4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数宜按1.5m2/人~2.0m2/人计;会议室的人数宜按1.2m2/人~1.8m2/人计;

5 当宴会厅、多功能厅设置能灵活分隔成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时,隔断及隔断上方封堵应满足隔声的要求,并应设置相应的音响、灯光设施;

6 宴会厅、多功能厅宜在同层设贮藏间;

7 会议室宜与客房区域分开设置。

4.3.4 旅馆建筑应按等级、需求等配备商务、商业设施。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商务中心、商店或精品店; 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宜设零售柜台、自动售货机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务中心应标识明显,容易到达,并应提供打印、传真、网络等服务;

2 商店或精品店的位置应方便旅客,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规定;

   3 当旅馆建筑设置大型或中型商店时,商店部分宜独立设置,其货运流线应与旅馆建筑分开,并应另设卸货平台。

4.3.5 健身、娱乐设施应根据旅馆建筑类型、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健身、水疗、游泳池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人进入游泳池路径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布置,非比赛游泳池的水深不宜大于1.5m;
   2 对有噪声的健身、娱乐空间,各围护界面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 需独立对外经营的空间,宜设专用出入口。

4.3.6 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设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的厕位隔间门宜向内开启,厕位隔间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55m;

   3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

房间名称

大便器

小便器

大便器

门厅(大堂)

150人配1个,超过300人,每增加300人增设1

100人配1

75人配1个,超过300人,每增加150人增设1

各种餐厅(含咖啡厅、酒吧等)

100人配1个,超过400人,每增加250人增设1

50人配1

50人配1个,超过400人,每增加250人增设1

宴会厅、多功能厅、会议室

100人配1个,超过400人,每增加200人增设1

40人配1

40人配1个,超过400人,每增加100人增设1

注:1 本表假定男、女各为50%,当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2门厅(大堂)和餐厅兼顾使用时,洁具数量可按餐厅配置,不必叠加。

       3四、五级旅馆建筑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4洗面盆、清洁池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5商业、娱乐加健身的卫生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条文说明

4.3 公共部分

4.3.1 门厅(大堂)是旅馆建筑必须设置的公共空间,不同的等级、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其门厅大堂空间内设置的内容大小差异很大。一般来讲四、五级旅馆门厅(大堂)主要设置以下内容:总服务台(包括接待、结账、问询等)、前台办公室、休息会客区、卫生间、物品(贵重物品、行李)寄存、内线电话、大堂酒吧、楼梯、电梯厅等。一、二级旅馆一般仅设总服务台、卫生间、休息会客区,其余如物品寄存等许多服务内容均由总服务台兼顾。

大型的旅馆功能复杂,流线繁多,为方便客人、保持舒适氛围、管理方便,应有机地组织各种人流物流,避免交叉。对于人流较集中的公共部分,如宴会厅、会议中心等,如条件允许可设置独立门厅,娱乐休闲、大中型商场如独立经营则需另设出入口或门厅,大型的旅馆(酒店)有时还会设置团队门厅,避免客流的相互影响。

  门厅(大堂)的总服务台是接待问询、办理入住手续和结账的空间,其位置应显著,使客人容易看到也便于总台服务员观察客人的活动。对于目前旅馆的管理,一般结账时间较为集中,为了避免拥挤,在总台应有一定的长度,在前方应预留一定的等候空间,方便客人的等候,在总台附近设前台办公室以方便客房预订、结账等旅馆管理工作。

  门厅(大堂)应设置客人等候和休息区域。具体的座位数建议按照客房间数的1%~4%考虑。高等级旅馆和大堂结合设大堂酒吧可和门厅空间连通,为客人提供会客、交际、商务活动或洽谈空间,该空间多数配备方便客人使用的电源插座和网络接口。

  集中式布局旅馆的楼梯、电梯宜布置在客人方便到达的位置;分散布局旅馆客房楼的楼梯、电梯位置应便于客人寻找,不宜穿越客房区域。

  因旅馆类型、规模、级别、地理位置不同,大堂的面积指标差异较大,从本次调研项目数据看,大堂的面积指标每钥匙间面积从1m2~6m2不等,关联性不强,很难作具体规定。从旅馆管理公司要求看,四、五级旅馆的门厅面积一般要求大于200m2

4.3.2 餐厅是旅馆建筑较为重要的空间,四、五级旅馆一般均设置不同性质的餐厅,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为方便客人,目前多数旅馆均设供应早餐的餐厅或24小时餐厅即自助餐厅(咖啡厅) (公寓式酒店一般不提供早餐,一、二级旅馆如周边公共饮食设施完善的也有不设早餐厅的)。对于自助餐厅(咖啡厅),多数酒店管理公司要求客房数与餐位数之比:四、五级商务型旅馆约为1:0.4~0.8;一、二、三级商务型旅馆为1:0.2~0.4,度假型旅馆多数在1:0.6~1.2。因此,我们仅规定最低的配置。对于会议型旅馆和度假型旅馆,由于客人就餐时间较长并较集中,每间的住宿人数也大于商务旅馆,因此,指标大于商务型旅馆。如果是青年旅社,由于有单床和多床的房间,对于该类旅馆,可以按照床位数来控制。

如果自助餐厅(咖啡厅)和酒吧(或大堂酒吧)结合,总座位数可按照自助餐厅(咖啡厅)的规模配置。

餐厅的总座位数按理应和房间数相匹配,实际情况各地差异较大,有的旅馆餐饮座位数远远小于原规范规定数量,因为到该旅馆住宿的客人(除在本旅馆开会),中午和晚上在旅馆内用餐的人很少;同样,有许多旅馆因市场需求或本身具有较好的饮食服务品牌,餐厅座位数就会大大超出规范规定的数量。经过本次旅馆的调研,餐厅的房间数与总座位数之比,匹配性不强(最大为1:5.3;最小为1:0.45),所以新规范不再强制规定餐厅的总座位数,仅规定自助餐厅(咖啡厅)的最低值。

餐厅座位的面积指标在《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将餐厅分为1~3级,面积每座分别为1.3、1.1、1.0m2/座,调研实际情况,一、二、三级旅馆中餐厅、早餐厅基本和上述面积相符;四~五级旅馆的西餐、风味餐厅、酒吧、咖啡茶座等多数餐厅座位面积指标均大于89年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规定的面积;近年来许多旅馆中餐厅常设包间,且附有卫生间,每座面积多数在2.0m2/座以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餐饮部分的经营管理也向多方面的发展,有的旅馆的餐饮经营管理是外包的,为吸引客人,餐厅也会开设边门,这样到旅馆的餐厅就餐的客人,也有许多不是住宿人员,考虑到住宿客人的安全,规范规定餐饮部分的人流不应穿越客房区域(包括对外空中餐厅或旋转餐厅)。

对于旅馆客房的送餐服务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保证客人的食品卫生安全。

4.3.3 原规范将宴会厅和餐饮合在一个章节,实际调研结果宴会厅常兼有会议、宴请的功能,本次修编将宴会厅和会议室、多功能厅合在一个章节,和目前大多数酒店的管理相一致,这部分的人流相对独立,有条件者都设独立的分门厅,并设专门的自动扶梯和服务电梯,且在室外考虑一定数量临时停车车位。

五级大型旅馆一般均设置宴会厅、多功能厅,具体的规模和内容按市场需求确定。从使用情况看,宴会厅、多功能厅的客人,除住宿外还有许多是不住宿客人,因此和旅馆其他部分的关系应既独立成区又联系方便,有条件设独立的门厅。对于小型旅馆多功能厅常兼作早餐厅,这时多功能厅的要求可以参照本规范的餐饮部分的相应条文。

宴会厅、多功能厅规模一般可按容纳人数划定,400人以上为大型、250~400人为中型、250人以下为小型。大型宴会厅一般要求空间较高,净高不低于6m。

宴会厅、多功能厅是人员集中的空间,一般应设置休息空间,经过本次旅馆的调研,多数宴会厅、多功能厅均设有前厅,前厅的面积是宴会厅面积的0.25~0.7不等,因此本次修编特别强调增加前厅的内容。

宴会厅应设置相邻的专用备餐、送餐空间,并区别送菜流线与客人流线。

由于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均是人员集中的空间,对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较高,消防规范又无具体的规定,设计时对计算人数标准差异较大,我们参考了有关管理公司的规定宴会厅约每座1.5m2~2.0m2,多功能厅和会议室约1.2m2~1.8m2,和实际工程调研统计基本相当,因此本次规范对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的计算人数指标进行了设定,但不作强制规定。

宴会厅的使用有各种不同需求,有的会议不需要很大的空间,为适应实际需求,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厅宜设可分可合的灵活隔断以方便使用。同时宜设临时主席台及相应的电气、灯光、音响(含同声翻译)、视频等设施。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家具台面较大,搬运不便,所以宜在同层设家具储藏空间。

有些旅馆客房区内配有小型会议室,但大、中型会议室人流量较多且杂乱,应设在公共部分区域,避免影响客人的休息和安全。

4.3.4 为了方便客人,多数旅馆都设商务中心,对于小型、建筑等级低的旅馆也可以由总台兼顾打印和传真服务。

商业设施对于一般旅馆应给予考虑,商品主要是客人的日常用品、食品和当地的特色商品。位置宜布置在大堂附近,对于小型的旅馆可以考虑设置零售柜台和自动售货机,由总服务台兼顾管理。有的在市中心地段的旅馆可以不设商铺;有的旅馆根据规划或市场要求设置大型商业设施,其另设出入口并在内部布置所需的楼、电梯。

根据本次旅馆的调研统计,旅馆内的商业面积为50m2~400m2,在市中心地区旅馆商业面积设置相对小一些。

对于综合性的大楼内设有商业和旅馆两部分时,应分区设置。鉴于商业建筑和旅馆建筑消防疏散要求不同,应将上述两部分分开并独立计算疏散宽度。另外,商业建筑人流杂乱,为了保证住宿人员的安全,便于旅馆的安全管理,应避免商场客人穿越旅馆空间。旅馆建筑与综合楼内其他功能用房应类似考虑。

4.3.5 目前,旅馆中的健身、娱乐设施内容较多,不同地区,旅馆的性质、规模不同设置内容均不同。大型高等级旅馆、度假旅馆常配备游泳池和水疗(SPA)、健身房、棋牌室、乒乓球、台<桌)球、户外网球场等;有的基地条件好的高等级旅馆还设壁球、小型电影院及游戏机室和高尔夫球练习场等康乐设施;也有许多仅设特色内容,如亚热带、热带滨海地区的一些高等级度假旅馆以室外泳池和水疗(SPA)为主,较少考虑其他娱乐设施。近年来,游泳池和水疗(SPA)、健身房等设施已成为高等级旅馆酒店管理公司基本配置要求。

美容美发原来规范单独成章,由于目前城市里有许多各种美发美容店,一般短期住宿的客人很少特地去美容美发,一、二、三级的旅馆一般不设美容室、理发室,因此将美容美发和健身娱乐合在同一章节。美容美发和水疗(SPA)相同应分设男女两部,应考虑作业流线。水疗(SPA)、按摩、足浴、蒸汽浴室等是近年来较为热门的休闲设施,环境要求安静,视线需要遮挡,经营常由专业公司管理,因此宜专设一区域,且有独立的出入口。

游泳池是高等级旅馆、度假旅馆较为重要的硬件设施,出于安全的考虑,本规范规定泳池水深不宜大于1.5m。另外客人到泳池游泳一般不进行体检的,是卫生的薄弱地方,所以按照中国卫生防疫的要求,必须通过消毒脚池进入泳池。

娱乐设施如舞厅、KTV、健身跳操等声音嘈杂,人流繁杂,且营业时间晚,为避免影响客人休息,本规范规定必须考虑隔声措施,具体见室内设计章节,并宜考虑独立的出入口。

4.3.6 旅馆卫生间设前室主要考虑遮挡视线;三级至五级的旅馆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具有补妆的功能,因此应设前室,并有相应照明条件。附近应设清洁小间。

四级、五级旅馆卫生间洁具多数是豪华型,尺寸较大,空间太小,人员进出不便,因此,在进深方向比通则规定放大。高等级旅馆内,独立设置的无障碍卫生间可兼作母子或父女使用的无性别卫生间。

卫生间洁具数量主要是参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对于人流集中的宴会厅、多功能厅、会议室适当提高一些。这和我们调研的旅馆基本吻合。对于娱乐部分,由于差异较大,本规范不作具体的规定。

4.4 辅助部分

4.4.1 辅助部分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旅客出入口分开设置;

   2 出入口数量和位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布局和周边条件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独立的辅助部分出入口,且职工与货物出入口宜分设;三级及以下旅馆建筑宜设辅助部分出入口;

3 应靠近库房、厨房、后勤服务用房和职工办公、休息用房及服务电梯,并应与外部交通联系方便,易于停车、回车和装卸货物;

4 出入口附近宜设有装卸货停车位、装卸货平台、干湿垃圾储存间、后勤通道及货用电梯,并宜留有临时停车位;

5 出入口内外流线应合理并应避免“客”“服”交叉,“洁”“污”混杂及噪声干扰。

4.4.2 厨房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面积和平面布置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餐厅类型、使用服务要求设置,并应与餐厅的面积相匹配;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应按其工艺流程划分加工、制作、备餐、洗碗、冷荤及二次更衣区域、厨工服务用房、主副食库等,并宜设食品化验室;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的厨房可简化或仅设备餐间;

2 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应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餐厅及其他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设有多个餐厅时,宜集中设置主厨房,并宜与相应的服务电梯、食梯或通道联系;

3 厨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错,并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与熟食混杂等情况发生;厨房进、出餐厅的门宜分开设置,并宜采用带有玻璃的单向开启门,开启方向应同流线方向一致;

4 厨房的库房宜分为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库、保鲜库和酒库等。

4.4.3 旅馆建筑宜设置洗衣房或急件洗涤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衣房的面积应按洗作内容、服务范围及设备能力确定;

2 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宜设污衣井道;洗衣房应靠近服务电梯、污衣井道,并应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3 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4.4.4 备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品库房应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消耗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库房;

2 库房的位置应与被服务功能区及服务电梯联系便捷,并应满足收运、储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要求;

3 库房走道和门的宽度应满足物品通行要求,地面应能承受重物荷载。

4.4.5 垃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应设集中垃圾间,位置宜靠近卸货平台或辅助部分的货物出入口,并应采取通风、除湿、防蚊蝇等措施;

   2 垃圾应分类,并应按干、湿分设垃圾间,且湿垃圾宜采用专用冷藏间或专用湿垃圾处理设备。

4.4.6 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水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燃气、备用发电、变配电、网络、电话、消防控制室及安全防范中心等设备用房,小型旅馆建筑可优先考虑利用旅馆建筑附近已建成的相关设施;

   2 设备用房的位置宜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应运行安全、管理和维修方便,其噪声和震动不应对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造成干扰;

   3 设备用房应有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4.4.7 职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宜设置管理办公室、职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卫生间以及职工自行车存放间等用房;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置职工理发室、医务室、休息室、娱乐室和培训室等用房。

4.4.8 旅馆建筑停车场、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规模、条件及需求设置相应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2旅馆建筑的货运专用出入口设于地下车库内时,地下车库货运通道和货运区域的净高不宜低于2.80m;

   3旅馆建筑停车库宜设置通往公共部分的公共通道或电梯。

条文说明

4.4 辅助部分

4.4.2 旅馆的厨房与餐厅的面积比应合理,据实际调研的结果统计,影响“餐厨比”的因素较复杂,一般与旅馆的规模、类型、区位有关:地理位置偏僻或交通不便的旅游旅馆及度假村由于储存和用餐的需求多,故厨房的面积会相对大些,餐厨比一般为1:1.5;商务三级以上旅馆餐厨比主要取决于宴会厅和多功能厅设置的多少,可为1:0.7~1.2;一、二级(或快捷)旅馆的餐厨比难以确定一个固定的值,仅提供早餐和住宿时,厨房可为简单的备餐间;以上调研的旅馆统计仅作为设计参考。

4.4.7 当旅馆设有职工食堂时,餐厅的面积宜按职工白班人数×60%×0.9m2~1.1m2/座估算;餐厨比宜为2~1:1;职工更衣区的面积宜按职工总人数×0.7m2/人估算;职工洗浴、卫生间的面积宜按职工总人数(男)×0.12~0.25m2/人和(女)×0.16m2~0.3m2/人估算,男女分开设置。

5 室内环境



5.1 采光、通风

5.2 隔 声

5.3 防潮与防水

5.4 室内空气质量

5.1 采光、通风

5.1.1 旅馆建筑室内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客房宜有直接采光,走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1.2 自然采光房间的室内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采光、通风

5.1.1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以节约能耗、保证客房的室内环境质量,走道、楼梯间和公共卫生间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还有利于通行安全,有利于消防的自然排烟。

5.2 隔声

5.2.1 旅馆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5.2.2 客房附设卫生间的排水管道不宜安装在与客房相邻的隔墙上,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2.3 当电梯井道贴邻客房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5.2.4 客房内房间的分隔墙应到结构板底。

5.2.5 相邻房间的电器插座应错位布置,不应贯通。

5.2.6 相邻房间的壁柜之间应设置满足隔声要求的隔墙。

条文说明

5.2 隔 声

5.2.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第7章是专门针对旅馆建筑提出的规定指标,其中,第7.1.1条明确了旅馆建筑各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第7.2.1条规定了客房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客房与走廊之间隔墙、客房外墙(含窗)的空气隔声标准;第7.2.2条规定了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第7.2.3条规定了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隔声标准;第7.2.4条规定了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第7.2.5条规定了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与有噪声或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标准;第7.2.6条规定了声学指标与旅馆建筑等级的对应关系;第7.3.1条对旅馆总平面设计提出了隔声减噪设计规定,明确了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第7.3.2条规定了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措施和控制指标数据。

5.2.2 卫生间的排水管道设在与客房共用的隔墙上,其作为传声物体会引起共用墙体的振动而直接向客房居室辐射噪声;近年来,卫生间排水采用PVC塑料管道制品,其隔声性能比铸铁管差,应采取在排水管道外包隔声、隔振材料或砌筑管道井等措施,有效降低管道排水时的噪声辐射。

本规范中的四级、五级旅馆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范条文中的特级标准,本规范中的三级旅馆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规范条文中的一级标准,本规范中的二级、一级旅馆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范条文中的二级标准。
5.2.3 本条对电梯在旅馆客房层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旅馆其他使用房间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客房的干扰更大。考虑到我国旅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当受到条件限制时,电梯存在不得不紧邻客房布置的情况。因此,本条适当放宽了特定条件。

5.2.4 应避免房间隔墙只设到吊顶底或仅高出吊顶,这种房间隔墙的设置方法使得相邻公共走道、客房及卫生间的声音通过吊顶以上的空间相互影响,因此本条文规定房间的隔墙必须到直接上层的结构板底。

5.2.5 位于相邻客房的插座贯通设置,会造成相邻客房的声音通过插座相互传递,影响客人的私密性;此类看似很小的细部处理,会严重削弱隔墙的隔声性能。

5.2.6 相邻房间壁柜之间的隔墙不可简单的采用木板相隔,应设置隔墙,选用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满足隔声标准要求,隔声量应≥40(dB)。

5.3 防潮与防水

5.3.1 厨房、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疗室等与相邻房间的隔墙、顶棚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5.3.2 厨房、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疗室等与其下层房间的楼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4 室内空气质量

5.4.1 旅馆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5.4.2 旅馆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量

氡(Bq/m3

400

游离甲醛(Bq/m3

0.1

苯(Bq/m3

0.09

氟(Bq/m3

0.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6

条文说明

5.4 室内空气质量

5.4.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将民用建筑根据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两类,旅馆建筑定为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即旅馆建筑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是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规定的指标。

5.4.2本表数据摘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室内空气中的氡、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CO)等污染物对人体影响很大,必须对其浓度加以控制。表中氡的浓度与旅馆选址所在区域土壤有关,应要求建筑场地土进行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测定报告,可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并按照地下工程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CO)主要来源于室内装修材料中的人造板、胶粘剂、涂料等,故室内装修应采用E1类人造木板,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的,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多彩内墙涂料,不可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水性阻燃剂、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均含有大量的甲醛和氨,应控制这些材料的相关指标,保证室内的环境质量不受污染。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2 暖通空调

6.3 电 气

6.1 给水排水

6.1.1 旅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用水水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总硬度(以碳酸钙计)有要求时,应根据水源总硬度(以碳酸钙计)情况进行整个室内给水系统的水质软化;

2 经软化后的水硬度不满足厨房洗碗机、玻璃器皿洗涤机、制冰块机、洗衣房洗衣设备对给水的总硬度(以碳酸钙计)的要求时,应进行二次软化。

6.1.2 旅馆建筑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内功能的划分和当地供水部门的水量计费分类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

2 旅馆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

旅馆建筑等级

用水量

L/d每床

小时变化系数

使用时间

h

备注

一级

80~130

3.0~2.5

24

楼层设公共卫生间

二级

120~200

3.0~2.5

24

不少于50%客房附设卫生间

三级

200~300

2.5~2.0

24

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

四级、五级

250~400

2.5~2.0

24

注:1 一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含公共淋浴间、洗衣间及公共卫生间用水;二级旅馆建筑用水量除一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外,还含客房卫生间用水。

     2三至五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含公共部分的公共卫生间用水。

    3表中数值不包括职工用水。

    4二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可取上限值,缺水地区宜取下限值。

2)厨房、洗衣房、理发室、游泳池、洗浴中心、室内水景、汽车冲洗及职工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执行。

3 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当仅有一路城市引入管或供水不满足设计秒流量或压力要求时,应设置生活贮水池(箱)或加压供水设备;

4 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用水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超过0.15MPa;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选用特殊卫生器具时,其配水点静水压不宜低于0.2MPa;

5 二次加压给水的水泵房和水池(箱)间应为独立的房间,并应环境良好、便于维修和管理,不应与客房和需要安静的房间毗邻;水泵房及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建筑的加压给水泵出水管应采取消除水锤措施;

6 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建筑物内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和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的规定;

7 设有直饮水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规定;

8 设有游泳池及洗浴中心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和《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的规定;

9 客房、洗浴中心、厨房、洗衣房等供水管网应各自分外设置,并应分设水表计量,高级套房宜设独立的管道系统;

10 采用非饮用水作为冲厕、冲洗、汽车与地面及绿化浇洒等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用水对象的要求,其管道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6.1.3 旅馆建筑应设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最高日生活热水(60℃)用水量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客房最高日生活热水(60℃)用水量

旅馆建筑等级

用水量

L/d每床

使用时间

h

备注

一级

40~60

8~10

楼层设公共卫生间

二级

60~100

12~16

不少于50%客房附设卫生间

三级

100~120

24

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

四级、五级

120~160

24

注:厨房、洗衣房、理发室、洗浴中心和职工等热水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确定。

2生活热水系统的划分应与生活给水系统相一致;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应设全日制集中热水供应;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宜设定时制集中热水供应或局部分散热水供应;

3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

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冷水、热水压力平衡,应设干、立管或干、立、支管循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5热水配水点供水温度不应低于50℃,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用水点热水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0s,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用水点热水出水时间不应大于5s;

   6冷水给水未按第6.1.1条第1款进行软化时,应根据冷水水质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

6.1.4 旅馆建筑饮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宜设开水供应装置;

2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除应设开水装置外,还宜设管道直饮水供应装置。

6.1.5 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宜设洗浴、洗涤等优质废水净化回用系统,回用中水可用于冲洗地面和绿化等。

6.1.6 旅馆建筑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五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排水宜设分流系统,其他旅馆建筑应根据洗浴废水的回收方案选择合流或分流系统;

2厨房排水应为独立排水系统,并应对油脂进行回收及处理;

   3客房卫生间排水系统宜采用通气立管排水系统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6.1.7 旅馆建筑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应设独立管道系统排除;

2高层及超高层旅馆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管接入室外雨水检查井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6.1.8 旅馆建筑屋面雨水和硬化地面的雨水宜进行控制与利用。当进行收集回用时,宜用于绿化、冷却塔补水等。雨水控制及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6.1.9 高层旅馆建筑的厨房内宜设置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当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6.1 给水排水

6.1.1 本条给水排水系统的用水水质是指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为减少给水排水系统的故障及维修更换周期和提高客人用水的舒适度的要求,对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档次酒店的生活给水的硬度均有相应的参数限制。本款对生活给水的总碳酸钙的硬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提醒设计者根据当地城市给水水质或自备水源的水质和用户商定是否需要整体软化。对于酒店中的特殊部门如洗衣房、厨房及制冰(供饮用水)等,对生活给水的碳酸钙硬度,有更高限制,但具体参数则不相同,为了满足使用要求、管理方便、节约管道系统,一般不做集中软化,再分散进行二次软化。

6.1.2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旅馆建筑的用水量定额,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没有对旅馆进行分级,仅笼统用了“宾馆”一词,本规范规定的旅馆等级为与旅游酒店的星级相对应。

1大部分旅馆建筑为综合性建筑,一般由商业、酒店、旅馆、公寓式旅馆、洗浴水疗中心等组成。这些不同的功能用途的用水量计费标准均不相同,这就要求根据当地给水主管部门的计费分类和要求设置相应独立的给水系统,如有温泉水系统更应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单独设置。

  2参照星级酒店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对相应级别的酒店用水定额和用水时间作出如表6.1.2的规定,以方便设计人员的选用。
  表中的一级旅馆对应的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表3.1.10中“招待所、培训中心、普通旅馆”中的设有“公用盥洗室和淋浴室”一项;二级旅馆对应上述表中“设有公用盥洗室、淋浴室和自助洗衣室”;三级旅馆对应上述表中的“酒店式公寓”一项;四级、五级旅馆对应上述表中“宾馆”一项。据调查,目前部分地区的合资旅馆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五星级甚至高于五星级酒店的用水量均有高于我国标准的要求,遇此情况时可参照他们的规定执行。另外,目前社会上的经济便捷性酒店可按三级旅馆标准确定用水量定额。

  表6.1.2中的用水定额仅为旅客的洗浴、冲洗、饮用等用途的用水,不包括本条第2款第2项所列举的项目的用水量,而这些项目的用水应另行计算,并与表6.1.2的用水量合并叠加作为酒店的总用水量。

3规定当市政给水水压不能满足建筑内供水水压要求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装置的要求,从供水安全考虑,对只能一路市政供水管条件时的流量计算做出了量化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贮水池(箱)的贮水量原则上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计算确定。但生活贮水池(箱)的容量因用户的不同其要求也不相同,据了解四级、五级酒店一般要求存1d~2d的酒店用水量。他们是从供水可靠且不间断为出发点提出的要求。故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当地城市供水可靠程度与用户商定具体贮水量。

4规定一级至三级旅馆供水水压是从节水角度提出的要求,因为一级至三级旅馆大部分为社会旅馆、连锁式经济酒店,其用水器具大都为经济型器具。核对用水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作出了量化规定;但四级、五级旅馆,其建设标准较高。所用卫生洁具档次较高,配水配件处的水压要求要适应使用者的特殊要求。根据国内类似旅馆的实际使用情况,故条文对四级、五级旅馆卫生间洁具的静水压作出了量化规定。

5根据目前国内建成的四级、五级旅馆大部分为高层建筑或超高层建筑。加压泵房及贮水池(箱)有设在设备层或避难层,则消声减震应引起重视,保证不影响临近或楼层下用房的安静要求。另外超高层转输水泵停泵时的水锤消除必须装,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

9因为洗浴中心、洗衣房及厨房等部门不仅用水时间集中,用水量大而且负荷变化幅度较大,为保证客房及各自系统用水的压力稳定,不影响客人的使用舒适度及互不干扰而作出的要求。条文中所述“高级套房”是指接待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客房。

10旅馆在民用建筑中是用水大户,但为了节约水资源,我国不同地区均有要求设置非传统水水源的再生利用规定。对于旅馆讲,中水应优先用于公用卫生间的冲厕及绿化浇洒之用,如要用于客房冲厕,应根据旅馆级别与用户商定具体的再生水水质标准,最后经济技术比较,确定中水的使用范围,并采用相应防止误用的安全措施。

6.1.3 生活热水供应是旅馆给水排水设计很重要的内容之一,由于旅馆等级的不同,其设计应有所区别。

1热水用水定额是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和本规范第6.1.2条表6.1.2的规定,对不同级别旅馆热水用水定额作出了表6.1.3的规定,该表中的热水温度是作为计量热水量和选用热水制备设备之用。

表中不同级别旅馆热水的供应时间是根据《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GB/T 14308的要求做出的规定。

   2为了保证配水点冷、热水的压力平衡,要求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应与给水系统一致。另外,根据表6.1.3规定的热水供应时间,从节能、保证使用,条文对热水系统的形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5根据实测资料结果证实,热水温度在35℃~49℃之间是军团菌滋生的最佳温度,军团菌极易对人体肺部有严重的损害。为保护使用热水人的安全,规定了最不利配水点热水的供水温度不低于50℃。

   规定热水时间目的是防止浪费冷水和能源并提高使用舒适度的要求。这个要求也将作为设计者在选定热水系统时的依据。

   6对于冷水供水硬度无特殊要求的旅馆,如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对冷水进行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

6.1.5 旅馆是用水大户,其污水大多以洗浴废水为主,是再生水的很好源水,我国又是严重的缺水国家之一,为了节约用水,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是否设置建筑中水系统都作出了规定。国家也有不同用途的再生水水质要求的规范;还有一些城市设有城市中水管道,设计时应了解其具体供水水质是否需进行二次处理。以确保水质卫生安全。本条是重申设计中应重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6.1.6 本条对生活排水系统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1当一级至四级旅馆洗浴废水回收处理利用时,应采用污、废分流排水,否则可采用合流。
   3 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是指采用特殊配件的单立管排水系统,其立管通水能力大于普通单立管排水系统。

6.1.7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旅馆,当雨水管内满流时,水的静压力较高。据调查,在暴雨时,屋面雨水排出管在室外第一个检查井出现过将井盖冲出1.0m以上高度的现象,不仅影响车辆通行,而且影响行人安全,故条文对此提出要求。对于超高层建筑,检查井井盖宜为网格状,雨水可顺畅溢流到地面。

6.2 暖通空调

6.2.1 当利用城市热网供热时,在热网检修期或过渡季节,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置备用热源,二、三级旅馆建筑宜设置备用热源。

6.2.2 旅馆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生活用热源,宜整体协调,统一考虑。

6.2.3 空调制冷运行时间较长的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对空调废热进行回收利用。

6.2.4 太阳能资源充沛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2.5 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2.6 旅馆建筑室内暖通空调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室内暖通空调设计计算参数

房间等级

和房间名称

夏季

冬季


空气温度

t()

相对湿度

RH%

空气温度t()

相对湿度RH%

新风量L[m3/(h●p)

客房

一级

26~28

18~20

二级

26~28

65

19~21

30

三级

25~27

60

20~22

35

30

四级

24~26

60

21~23

40

40

五级

24~26

60

22~24

40

50

餐厅、宴会厅、多动能厅

一级

26~28

18~20

二级

26~28

18~20

15

三级

25~27

65

19~21

30

20

四级

24~26

60

20~22

35

25

五级

23~25

60

21~23

40

30

商业、服务

一级

26~28

18~20

二级

25~27

18~20

15

三级

25~27

60

19~21

30

20

四级

24~26

60

20~22

35

25

五级

24~26

60

21~23

45

30

大堂、中庭、门厅

一级

26~28

16~18

二级

26~28

17~19

三级

26~28

65

18~20

四级

25~27

65

19~21

30

10

五级

25~27

65

20~22

30

10

美容理发室

24~26

60

20~22

50

30

健身、娱乐

24~26

60

18~20

40

30

6.2.7 旅馆建筑供暖及空调系统热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市政热网或区域热网供热;

2不具备市政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可采用自备锅炉房供热或其他方式供热。锅炉房的燃料应结合当地的燃料供应情况确定,并宜采用燃气;

   3宜利用废热或可再生能源。

6.2.8 旅馆建筑空调系统的冷源设备或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一级、二级旅馆建筑的空调系统,当仅提供制冷时,宜采用分散式独立冷源设备;

2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空调系统宜设置集中冷源系统。

6.2.9 集中冷源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旅馆建筑部分负荷工况的调节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水机组直接供冷时,宜采用大小搭配的设置方式;

2当地电费政策支持时,可采用冰蓄冷或水蓄冷系统;

3制冷机房的总制冷量应根据空调系统的综合最大冷负荷确定。

6.2.10 采用冰蓄冷系统时,宜设置基载冷水机组。

6.2.11 集中空调水系统应采用变水量系统。

6.2.12 旅馆建筑房间和公共区域空调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公共区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2客房或面积较小的区域,宜设置独立控制室温的房间空调设备。

6.2.13 采用全年空调系统供冷和供热的旅馆建筑,冷热水管道制式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或建设需求、当地的气候特点、建筑朝向等因素确定。

6.2.14 旅馆建筑供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地区应设置供暖系统;其他地区可根据冷热负荷的变化和需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冬季供暖+夏季制冷”或者冬、夏空调系统;

  2严寒和寒冷地区旅馆建筑的门厅、大堂等高大空间以及室内游泳池人员活动地面等,宜设置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3供暖系统的热媒应采用热水。

6.2.15 旅馆建筑内的厨房、洗衣机房、地下库房、客房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大型设备机房等,应设置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排油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其室外排风口宜设置在建筑外的较高处,且不应设置于建筑外立面上;

2洗衣房的洗衣间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的底边,宜高于室外地坪2m以上;

3大型设备机房、地下库房应根据卫生要求和余热量等因素设置通风系统;

   4卫生间的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功能房间的排风系统合并设置。

6.2.16 旅馆建筑机械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卫生间的排风量宜为房间新风量的60%~70%,或换气次数不宜少于6次/h;

2公共卫生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少于10次/h。

6.2.17 旅馆建筑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排油烟系统的排风管在穿过机房、防火分区等处时,应设置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应为150℃;

   2当客房新风以及卫生间排风采用竖向系统时,应在每个水平支管上设置70℃防火阀或设置防止回流措施。

6.2.18 旅馆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卫生间排风进行热回收时,应采用隔绝式热回收设备,不宜采用转轮式热回收设备;

2公共区域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宜采取过渡季节利用新风降温的措施。

6.2.19 旅馆建筑暖通空调的自动控制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的客房,应设置自力式散热器恒温阀;

2客房空调系统应采取温度自动控制措施;

   3集中空调水系统的末端应设置由温度控制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或其他实时变流量调控措施;冷水机组宜设置群控装置。

条文说明

6.2 暖通空调

6.2.1 大部分城市热网每年都有大约一个月左右的检修期(或者分区域进行检修)。因此对于级别较高的旅馆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备用热源,以使得在热网检修期内能够正常的对建筑进行供暖、空调或提供生活热水。对于级别相对较低的旅馆建筑,建议有可能条件下设置备用热源。备用热源的容量需要经过详细的论证并和建设方协商确定。

6.2.2 一般来说,旅馆建筑除了需要供暖(及/或)空调用热外,其客房卫生间、厨房、洗衣房等,通常都需要设置生活热水或者蒸汽热源。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能源的利用率、经济性以及运行管理的方便,设计时协调考虑这些用热是合理的措施,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和多种不同的热源在建筑中使用,给管理也带来了不方便等问题。

6.2.6 根据不同的旅馆建筑等级,其内部不同功能的房间的设计参数应有所区别。在一般情况下,设计应按照表6.2.6的规定来选取设计参数。

   表6.2.6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中的表3.0.1、表3.0.2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根据目前的旅馆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要求来制定的。.旅馆中除了上述房间外,也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功能的房间。其设计参数可以参见相关的标准。

6.2.7 本条规定了供暖及空调系统热源的选择。

1我国大部分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城市,一般都建设了较为完善的城市热网,或者某些区域热网。采用热网集中供热,能够较大地提高热源端的能源效率和设备及系统的利用率,在节能和区域整体的经济性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提倡优先使用。但应该注意的是:当旅馆内设置有全年使用的室内游泳池等水上娱乐房间,且考虑到城市或区域热网运行的时段与检修期等因素时,宜设置备用热源。

2一些无城市热网或者距离城市热网比较远的地点,从经济型上来考虑,可能自建锅炉房更为合理时,可采用自建锅炉房供热;同时,对于部分较高级别的旅馆来说,大都设置了洗衣房,对于蒸汽的需求也比较明显,当建筑所在地无城市或区域蒸汽供应网时,设置蒸汽锅炉也就成了必需的选择。从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和燃料的经济性来看,大多数地方采用燃气是较为合理的。但某些城市燃气管道无法到达的地区,经济性合理时可采用燃油为燃料。由于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当采用燃煤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

3充分利用废热和可再生能源,符合目前国家的能源政策,也是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之一。就目前而言,废热的利用主要和环境位置有关,一些靠近有大量工艺废热区域的旅馆,有条件时可以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一般包括:太阳能、地热能等。

6.2.8 本条规定了空凋系统冷源选择。

本条主要考虑到旅馆的分级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旅馆本身的建设规模是相关的。级别越高的旅馆,由于客房数量和附属功能的房间越多,建设规模也就越大。当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集中空调的方式;反之则宜采用分散式的空调方式。因此冷源设备和系统上的要求也随之有所变化。

   对于分散式空调系统是否设置新风系统,应按照《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6.2.9 本条规定了集中冷源系统的设置要求。

对于全年运行使用集中空调系统旅馆来说,必然存在建筑冷负荷在全年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且这种变化相对于其他建筑来说是比较平缓的(昼夜使用的原因)。因此,为了保证低冷负荷情况下的正常运行,设计中应考虑应对低负荷的措施。

1采用冷水机组大小搭配的方式,从满足低负荷的使用要求上看,具有一定的优点;从节能角度来看,也提高了冷水机组的单机负荷率,有利于冷源设备能效的提高。设计中通过分析比较,找出合理的搭配方式,使得单台机组在高效区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长。

2冰蓄冷或水蓄冷系统能够对电网起到“移峰填谷”的作用,对于全社会的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有较大的意义。当电费政策支持(实行峰谷电价且使得用户具有较好的经济性)时,可采用冰蓄冷或水蓄冷系统。

6.2.10 本条规定了基载冷水机组的设置。

对于旅馆来说,由于其夜间也需要运行使用,且在典型设计工况下,夜间冷负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为了保证在夜间蓄冰过程中房间能够正常的使用空调,宜设置基载冷水机组。
6.2.11 本条规定了空调水系统设计要求。

由于建筑冷、热负荷的变化,输配系统设计过程中,应适应这一变化的要求并实现节能的效益,集中空调水系统应采用变水量系统,根据系统负荷的要求,实时改变用户末端输送的冷、热水量。

6.2.12 本条规定了房间空调系统的设计要求。

1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区域,通常采用统一的室内参数控制方式,因此适合于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考虑到使用方式上的区别,对于面积超过800m2以上的大型多功能厅,宜分区域设置两个或多个全空气空调系统,这样有利于分开使用和节能。

2客房或其他一些小房间,由于不同人员的使用要求存在一定的区别和个性化,因此宜设置独立控制室内温度的空调设备,如分散式空调系统的室内机,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等。
6.2.13 旅馆建筑的服务对象是多样的,为了保证大部分客人对室内空气参数的需求,不同级别的旅馆在暖通空调系统的管道制式上宜有所区别,一些建设方也会提出相关的需求来。通常情况下,五级旅馆建筑宜设置四管制系统,四级旅馆建筑可设置四管制系统。

应该注意的是:四管制系统在投资、年运行能耗等方面,一般来说都高于两管制系统。因此,设计时应进行比较充分的技术与经济的和理性论证。

6.2.14 本条规定了供暖系统的设置要求。

供暖系统具有能耗低、舒适度好的特点,在需要冬季供热的旅馆中,宜优先采用。

   1对与严寒地区而言,由于热负荷较大,且考虑到旅馆建筑存在“旺季和淡季”以及客房出租率等运营方面的原因,如果采用空调热风来维持所有的房间温度,必然导致运行能耗的较大增加,尤其是一些非使用房间更为明显。因此对于严寒地区设置供暖系统是必要的。

   考虑到“冬季供暖+夏季制冷降温”的方式可能带来一定的投资增量和略微多占用一些使用空间的原因,当投资、能耗以及技术经济各方面的分析比较后,对于非严寒地区可以采用多种模式。

2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对于高大空间来说,在人体的舒适性和节能两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对于室内游泳池的人员活动地面,从使用上看也能够提高人员舒适度。

3本条取自《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2.1条。

6.2.15 本条规定了机械通风系统的设置。

本条的规定与其他的相关规范相一致,也是设计中的基本要求。

1尽管目前的一些净化设备能够比较有效地去除大部分油烟等污物,但与其他房间的通风系统相比,厨房油烟排除系统的空气中仍然带有较多的油污等不洁气体,因此其室外排风口的高度确定时,不能影响到周围的空气环境(具体要求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厨房油烟排除系统的风机压力与其他普通的通风换气系统差距较大,当与其他系统合并设置时,如果压力平衡不好(或者其他系统停止运行时),容易导致厨房污浊空气串进其他房间;当排风口设置在外立面上时,易造成油污污染外立面的情况。

2洗衣间工艺排风通常带有一定的气味,为了防止对周围人员活动区的空气污染,本条规定了一定的排风口高度。

4卫生间的排风,性质上与厨房油烟排风系统相似,因此也应设计为独立的系统,防止串味。

6.2.16 本条规定了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要求。

1为了保持客房具有微正压(相对于室外),客房卫生间的排风量不应超过其送入的新风量。从目前大多数的旅馆建筑的总结来看,排风量为新风量的60%~70%是比较合理的。

2公共卫生间的排风量的规定,与其他规范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6.2.17 本条规定了通风系统防火阀的设置。

   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无论是新风还是排风支管,所设置的70℃防火阀大都在吊顶之中,平时很难发现是否出现问题。因此与房间空调系统连锁的主要目的是;一旦出现问题(例如非正常关闭)后,可以较快地发现原因。

6.2.18 本条规定了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

原则上说,旅馆暖通空调的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这里只对其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卫生间排风存在一定的污浊空气,如果进行热回收,应将其与新风完全隔绝。

   2全空气系统在旅馆的公共区域有较多的应用。为了减少全年运行冷水机组的时间,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过渡季节利用室外新风降温的措施,因此宜在过渡季节最大限度的引入室外新风。同时,设计中需要注意新风管尺寸、排风通路以及房间风量平衡等方面的问题。

6.2.19 本条规定了自动控制与监测要求。

1自力式散热器恒温阀具有独立调节房间温度、充分利用自由热节能等优点。

2客房设置室内温度自动控制措施,其优点与设置自力式散热器恒温阀相类似。

3对于集中空调水系统来说,由于要求采用变流量系统,因此各末端(包括客房风机盘管和公共区域全空气系统的空调机组等)一般都通过设置由室温控制的电动两通阀来实现;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也可以采用末端“以泵代阀”的调控方式。由于集中空调水系统中通常设置有多台冷水机组,合理采用冷水机组群控措施,对于提高冷源侧的运行效率和节能是非常有利的,应提倡在设计中采用。

6.3 电气

6.3.1 旅馆建筑供电电源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用电负荷等级


旅馆建筑等级

用电负荷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五级

经营及设备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二级负荷

一级负荷

一级负荷

宴会厅、餐厅、厨房、门厅、高级套房及主要通道等场所的照明用电,信息网络系统、通讯系统、广播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公共安全系统用电,乘客电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三级负荷

二级负荷

一级负荷

客房、空调。厨房、洗衣房动力

三级负荷

三级负荷

二级负荷

除上栏所述之外的其他用电设备

三级负荷

三级负荷

三级负荷

注:*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四级旅馆建筑宜设自备电源,五级旅馆建筑应设自备电源,其容量应能满足实际运行负荷的需求;

   3三级旅馆建筑的前台计算机、收银机的供电电源宜设备用电源;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前台计算机、收银机的供电电源应设备用电源,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6.3.2 客房部分的总配电箱不得安装在走道、电梯厅和客人易到达的场所。当客房内的配电箱安装在衣橱内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处理。

6.3.3 照明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照明宜根据功能采用局部照明,客房内电源插座标高宜根据使用要求确定;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

2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每间客房至少应有一盏灯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客房壁柜内设置的照明灯具应带有防护罩;

4餐厅、会议室、宴会厅、大堂、走道等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5三级旅馆建筑客房内宜设有分配电箱或专用照明支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内应设置分配电箱;

6三级旅馆建筑的客房宜设置节电开关;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客房应设置节电开关。客房内的冰箱、充电器、传真等用电不应受节电开关控制。

6.3.4 旅馆建筑的防雷、接地及安全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洗浴功能的客房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2浴室、洗衣房、游泳池等场所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6.3.5 旅馆建筑除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及相关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残疾人专用的客房,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2当客房利用电视机播放背景音乐及广播时,宜另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独立设置背景音乐广播时,应能受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强制切换。

6.3.6 旅馆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层走廊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摄像机,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客房层走廊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摄像机;

2重点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及出入口控制系统;

   3地下停车场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4在安全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6.3.7 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6.3.8 旅馆建筑的通信和信息网络宜采用综合布线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宜设置自动程控交换机;

2每间客房应装设电话和信息网络插座,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客房的卫生间应设置电话副机;

3旅馆建筑的门厅、餐厅、宴会厅等公共场所及各设备用房值班室应设电话分机;

4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大堂会客区、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宜设置信息无线网络覆盖;

   5当旅馆建筑室内存在移动通信信号的弱区和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增强系统。6.3.9 旅馆建筑宜设置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宜设置客房管理系统。6.3.10 三级旅馆建筑宜设公共广播系统,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公共广播系统。旅馆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和自办节目或视频点播(VOD)系统。

6.3.11 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3.12 旅馆建筑的会议室、多功能厅宜设置电子会议系统,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同声传译系统。

6.3.13 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和卫生间应设置紧急求助按钮,五级旅馆建筑客房及其卫生间宜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 电 气

6.3.1 本条规定了用电电源要求。

2四、五级旅馆建筑属于高等级的旅馆,为避免市电因故障停电而造成旅馆无法继续营业、应设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分为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备用电源是正常电源断电时,出于非安全原因,用于维持向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源;应急电源是为了人身安全以及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而设置的电源。自备电源有多种,其中较为常用的是柴油发电机组,配置柴油发电机,其容量应满足其实际运行的需要。

柴油发电机所带的负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消防负荷,另一类是维持运营的重要负荷,两类负荷的运行是有区别的。当发生市电停电而无火灾时,其主要是向重要负荷供电(重要负荷一般酒店管理公司会有界定),此时消防负荷并不运行,也不应试运行。而一旦发生火灾,市电又中断时,发电机则主要向消防负荷供电。一般来说,旅馆建筑中的重要负荷在火灾时可以不运行,因此,发电机的容量宜按照两类负荷中较大的来选取。

   3旅馆建筑的前台计算机、收银机的供电电源的可靠供电,对于旅馆建筑的营业至关重要。设置UPS电源供电,可以保证计算机设备在停电时可以不停机。当设置了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其UPS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可以大大缩短。

6.3.2 此条既是考虑建筑公共区域的美观,同时也为了防止客人随意触及配电箱。衣橱内易燃物较多,为避免火灾隐患,衣橱内的配电箱应用隔板分隔在单独区域或在配电箱外加装防护板。

6.3.3 本条规定了照明设计要求。

1三级及以上等级旅馆客房一般面积较大,功能较多,要达到一定的照度,若采取一般照明方式,耗电量较大,且无法满足客人个性化功能要求。采取局部照明的方式可满足客房各部分活动空间要求的特点。在旅馆客房中,客人往往需要上网办公或为手机充电。当客人离开房间时拔出了节电钥匙,整个房间的插座全断电,则会造成诸多的不便,因此有必要设置不间断电源插座。

2作为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中每间客房,一般在进门的玄关处顶部设置一盏灯,由应急照明电源供电,以确保在停电及突发事件时能有照明,以利于人员的疏散,

3客房衣橱内的照明灯具设置防护罩,是为防止客人在挂衣物时碰触灯具而造成一定的危险。

   4采取集中控制有利于节能,其方式有许多种,例如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采取BAS控制以及在客房走道采取感应控制等。

6.3.5 本条规定了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要求。

供残疾人专用的客房设置声光警报器,是为这类人员提供更为方便的警报信号,以利于安全疏散。

6.3.8 旅馆建筑的大堂会客区、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经常有来访的客人或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上网查询相关信息或资料,而这些人又不是住在里面的客人,因此设置无线网络,对于旅馆建筑的服务极有益处。

在旅馆建筑中,经常会由于建筑设计中的一些场所存在移动通信的弱区和盲区,例如旅馆的走廊、电梯厅以及电梯轿厢内等,需要设置移动通信增强系统,以确保在旅馆中的移动通信用户能正常使用手机。

6.3.9 四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电子门匙一般纳入客房管理系统。

6.3.12 旅馆建筑除了接待客人入住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服务就是提供会议场所。多数旅馆建筑中均设有规模大小不等的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也可以举办相应的会议或庆典活动。会议或活动的举办,需设置相应的会议系统。在一些四级或以上的旅馆建筑内,经常会举办一些国际性的会议,需要同声传译系统,因此,应有必要的同声传译间和相应的设备。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同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8 《安全防范了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20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2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3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 5749

   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5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26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27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28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9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

   30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

   31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32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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